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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!7月1日起,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,速戳↓↓↓
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
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
包房公发[2017]37号
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,进一步减轻职工贷款负担,严控贷款风险,保障资金安全,经研究决定,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:
一、取消职工贷款中间费用。职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担保、房屋抵押登记及二手房评估的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,借款申请人无需缴纳。
2017年1月1日后受理且2017年7月1日前未发放贷款的,担保费、抵押登记费、二手房评估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;2017年7月1日前已发放贷款的按原政策执行。
二、落实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。对持我市“高层次人才服务卡”的借款申请人推出以下优惠政策:
1、办理公积金业务无需网上预约,可在任意服务网点优先受理。
2、公积金缴存开户并足额缴存1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。
3、单身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,已婚借款申请人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。
三、调整还贷能力系数。将住房公积金还贷能力系数由0.6调整为0.4,即:职工家庭缴存基数测算额度=职工家庭月缴存额/24%×0.4×12×贷款年限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。
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7年6月22日
来源 | 包头住房公积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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